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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
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、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防控森林火灾,根据国务院第541号令颁布的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,特发布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。
一、森林防火禁火期
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禁火期,2月至4月为全州森林火灾高风险期。
世界自然遗产地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湿地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国有林场、城镇周边、高速公路(铁路)沿线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火。
二、森林防火禁火期禁止行为
(一)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、烧灰积肥、烧田土坎、烧秸杆、烧放牧坡等;
(二)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焚烧香、纸、烛、挂放明火祭奠灯、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;
(三)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火做饭、烧火取暖、野炊烧烤、篝火、玩火等;
(四)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山驱兽、烧蜂、蚁等;
(五)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、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;
(六)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、爆破等。